要式行政行为是什么?
要式行政行为是必须具备某种法定形式或遵守法定程序才能成立生效。
如: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形式作出,并加盖税务机关印章。
广义的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法律行为,也包括行政事实行为;狭义的行政行为,仅指行政法律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和服务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服务职能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旨在产生某种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不以实现某种特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而以影响或者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颁布行政法规必须以国务院令这种特定形式,行政处罚须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这种法定形式。还有行政确认、行政许可也是。通俗的可以理解为行政行为必须要一种方式或形式后才能实行。
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行政行为的具体形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作出各种形式的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在行政法上表现的情况不多,一般出现在法律授予行政机关行使紧急权力的情况,例如行政机关紧急封锁、戒严、交通管制等。只要能够向相对人表达这样的意思,无论通过何种形式表现出来,都具有法律效力。